据法制网2月28日报道:曾有前科的男子张某因囊中羞涩,去偷窃彩票妄想一夜暴富。然而,他偷了5400元彩票,总共才中了160元不说,还在兑奖处被就地抓获。日前,张某因偷窃罪,被山东荣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众所周知,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因此许多非法分子瞄准这一点,入室偷窃甚至抢劫彩票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此类案件该怎么量刑呢,小偷偷来的彩票中多中少对他的判决有什么影响呢?
彩票最明显的特点是其所取得利益的不确定性,因而导致涉及到彩票案件在量刑上较为庞大,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偷窃彩票之后如果彩票中奖,是否应该将奖金计入案值。因此对偷窃彩票的治罪量刑也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假设有这样一个案例:
甲某日到乙家中行窃,没能找到有价值物品后进而偷走乙放在桌子上的10张彩票,每张价值2元,开奖日期为本周日。
情况一
周日开奖时,甲核对彩票,没有一张彩票中奖。
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偷窃、人户偷窃、携带凶器偷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工业。”
依据此划定,偷窃罪不再以偷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偷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冒犯刑法,组成「入户偷窃」,涉嫌偷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偷窃罪凭据所涉及的犯罪金额的差异,形成了量刑由拘役管制到无期徒刑的巨大差异。
针对情况1,甲的行为组成偷窃罪,但涉案金额仅为彩票的票面价值,由于犯罪数额小,属于一般认识的「小偷小摸」行为,因此拘役、管制或处以罚金就可以起到惩戒教育的目的(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甲的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治安违法行为,并不组成犯罪)。
情况二
周日开奖时,甲核对彩票,彩票中奖,甲第二天去领奖,乙已经在开奖前报案,开奖后乙知道被窃取的的彩票中奖。
凭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窃案件具体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岂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盘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宣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钱盘算。所以这种情况下,彩票的奖金应该计入甲的犯罪数额之内。
这个案例里,甲的犯罪行为导致乙失去了获得奖金的时机,而甲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去领取了应由乙获得的工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偷窃罪作为一种结果犯,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到达统一之后才气组成犯罪的既遂,而甲在盗得彩票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乙的可得工业损失,但照旧去领奖,将乙的工业非法占有,形成了整个偷窃行为的犯罪结果。
像彩票这种不行预知的利益能否单独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另有待商榷,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偷窃彩票的执法规则,因此在量刑上要从公正,公正的原则出发,凭据客观情况去分析,好比上面的情况2,乙虽然没有获得奖金,但考虑到乙在正常的情况下能不能获得奖金,将对甲的量刑发生重要影响;另外一点是考量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识,看其是否存在故意侵占他人工业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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